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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发布《贵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贵阳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20/12/25 9:36:34 点击量:

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贵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贵阳市高层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现将《贵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贵阳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如有任何意见,请于2020年12月30前反馈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电话:87979049

通信地址:观山湖区金朱东路160号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电子邮件:1956049828@qq.com

邮政编码:550081


附件:1、《贵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2、《贵阳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贵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灭火救援通行能力,维护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消防车道、回车场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市级有关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工作内容,每年将有关工作部门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情况列为日常检查、政务督查和年度考核内容;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按照规定建设消防车通道;

(三)对既有消防车通道通行情况进行排查,消防车通道有效宽度及转弯半径达不到大型消防车通行条件的,须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购置适合的灭火交通工具、完善其公共给水设施并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有消防车通道规划设计,确保建筑布局符合规划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在规划城市道路的高架桥、人行天桥、下拉槽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承载力、通行净高、净宽及转弯半径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中有关消防车通道的规定;

(四)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审批、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将消防车通道设置、标识化和可视监控设施纳入消防设计审批、验收内容,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有关图纸资料;

(二)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消防车通道规划、管理、维护工作情况;

(三)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动、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建设单位调整方案后重新申报、审批;

(四)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严格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的设置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三)由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消防救援机构;

(四)对在消防车通道上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依法查处在消防车通道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三)完善市政道路消防车通道标志和标线。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单位和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实施内部消防车通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完善内部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可视化监控设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图纸组织施工;

(二)完善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可视化监控设施;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严禁擅自更改、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灭火救援、登高操作的障碍物,如高大树木、花坛、水景、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

(四)在建工程项目由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完善单位、居民住宅区内部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可视化监控设施;

(二)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四)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政府工作部门;

(六)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及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

(二)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的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设立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可视化监控设施;

(二)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施划停车位后及在出入口消防车道上设置管理岗亭,预留的消防车道通行宽度不得小于4m,不得占用转弯半径;

(四)单位或居民住宅区内设置的消防车道应硬化,如部分设置为草坪的,覆土厚度不得超过5cm,并应设置不同种类草坪以示区分。


第十六条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除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上严禁设置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硬化,如需设置绿化的,不得设置灌木或乔木,只能设置植草格,植草格下面应为承重结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二)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三)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5米×15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救援场地;

(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六)其他内容应满足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设置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实施处罚并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导致消防车在执行任务时不能通行造成火势扩大或人员伤亡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造成损失的,由障碍物所有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在消防车通道设计、施工中,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并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道路上的车辆、行人阻碍或不避让执行任务消防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引发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而导致车辆违章被电子警察抓拍的,驾驶人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城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分内容)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适时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智慧消防”物联网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十)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组织整改,制止或者整改无效的,及时报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止;

(六)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章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共同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应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应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发现消防设施故障的应书面通知维护委托人进行整改。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组织制订并落实消防设施停用期间的安全应急保障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共有建筑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需要使用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程序申请专项维修资金;既有高层民用建筑无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使用完毕的,由业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解决。


第二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志;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按照《建筑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规范》DB52/T 911-2014完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与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联网的,可以单人值班。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生活及生产经营场所管理

第四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至少每月、高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每半个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发现堵塞、占用楼梯间、前室等违法行为的,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立即清除障碍物,并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消防救援机构应查处。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  电网、水务、燃气、广电、通讯服务等专业运营单位负责各自安装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业主、使用人应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业主、使用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业培训。


第四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在每层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识。


高层公共建筑应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灭火器材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编制总体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制定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明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按照总体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高层民用建筑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演练前,应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讲评,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十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八章  鼓励创新管理模式

第五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提倡家庭安装家用火灾报警设备。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二条  提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配备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提倡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


第五十三条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五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具备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请一名注册消防工程师作为技术顾问。


第五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值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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