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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消防救援局:各省总队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4个月大检查|严查】

作者: 发布于:2021/6/5 11:15:01 点击量:

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贯彻落实 2021 年 4 月 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执业,现就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有关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严厉打击消防技术服务弄虚作假,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依法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查处一批、整治一批、警示一批,进一步筑牢安全底线,为庆祝建党 100 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检查对象

       (一)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系统”自主录入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执业行为及其项目的服务质量。

三、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对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 号)相关要求,重点检查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设备配备、从业人员配备及资格、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情况。

      (二)自 2019 年 8 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重点查处以下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利用低价竞标、免收技术服务费等手段,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测保养。

4、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等直接威胁消防安全的情况。

5、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但未按要求在当地备案,借此逃避消防救援机构监管。                                  

6、承接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7、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冒用注册

消防工程师名义在技术服务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  

8、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等行为。

        (三)“系统”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如实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所有技术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 6 月 5 日)。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因地制宜制定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强的专项检查方案,并召开会议动员部署,逐级压实工作责任。要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广泛宣传,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社会单位告知专项检查的有关内容,广泛争取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积极参与。

(二)摸底自查阶段(6 月 5 日至 6 月 31 日)。一是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各总队要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全面掌握本地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企业信息,与“系统”登记录入的机构比对,并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主动发现、延伸摸排,建立本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台账。二是组织自查,服管并重。

各总队要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及有关标准,对从业条件和项目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自查、主动整改。要通过网络平台、咨询电话、社交平台等方式,及时解答疑问、化解问题。三是梳理政策,统一标准。各总队要对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1157)等政策、标准,梳理自查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针对性制定本地专项检查标准。

(三)重点检查阶段(6 月 31 日至 8 月 31 日)。一是突出重点,量化任务。各总队要量化工作任务,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 100%检查,并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石油化工企业纳入专项检查范围。对异地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联合相关总队进行检查,避免出现监管漏洞。二是严格程序,依法查处。各总队要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系统中设置专项计划,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监督检查;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要重点延伸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和责任。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严格执法程序、认真调查事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三是整治坚决,排查见底。总队要按照不低于各支队监督检查总数20的比例,适时采取网上、实地等方式进行复查。消防救援局将适时组织随机抽查、各地互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一是建立机制,定期调度。各总队要定期调度点评,通报工作进度,推广经验做法,解决共性问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地和执业地的总队要用好函告、协查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二是部门协同,联合惩戒。各总队要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信用监管,及时向信用信息平台和公示系统推送信息,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完善制度,促进发展。各总队要通过推行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文件全文公开制度、建立消防技术服务信用评价体系等措施,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同时,积极探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辅助消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检查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就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进行修改后,首次开展全国范围的消防技术服务专项检查。各总队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做好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工作,务求实效。

(二)创新手段,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面应用“系统”,实现从业活动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鼓励各地在应用全国“系统”的基础上,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辅助手段,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过程进行信息化监管。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高压震慑。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媒体宣传,要设立公开举报邮箱,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共同参与,积极举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适时曝光,形成全社会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

各总队应于 6 月 5 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代表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尤其是需对社会公告的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消防救援局将适时开展集中曝光;10 月 10 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消防救援局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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