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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消防:关于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告

作者: 发布于:2021/6/19 8:42:05 点击量: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告知承诺管理的通告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正式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消防法》及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自即日起全市范围内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办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
        1、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
        1、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可以容缺受理,由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补正;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2、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理。
        (三)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
        1、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将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2、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现场检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五、基本要求及法律责任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资料可通过“广州消防”微信公众号获取。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同时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信用扣分,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获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又被依法撤销相应许可的,再次申办时不得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凡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等级确定为C、D级或者被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社会单位或个人,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六、全市消防政务服务窗口分布情况
(一)广州市消防政务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第五层501至511号窗口
咨询电话:020-38920199
(二)越秀区消防政务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6号窗
咨询电话:020-83606146
(三)海珠区消防政务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20-66662352
(四)荔湾区消防政务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金升大厦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24号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20-81006335
(五)天河区消防政务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507窗口
咨询电话:020-37690233
(六)白云区消防政务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61号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41区消防救援大队窗口
咨询电话:020-86055528
(七)黄埔区消防政务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黄埔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B区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20-82112358
(八)花都区消防政务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1号花都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4楼南区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20-86972263
(九)番禺区消防政务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建设工程大厅C47号窗
咨询电话:020-84690907
(十)南沙区消防政务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77号窗口
咨询电话:020-39053302
(十一)从化区消防政务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128号从化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0窗口
咨询电话:020-87956612
(十二)增城区消防政务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增城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20-82628100
特此通告。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6月17日



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国家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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