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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七·一”节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21/6/22 9:01:04 点击量:

苏州市住建局

关于开展“七·一”节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深刻吸取近期国内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苏建传(2021)6号)、《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暨“安全生产月”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苏建筑安全委办〔2021〕6号)要求,决定开展“七·一”节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拉网式全覆盖安全检查

各成员单位、各地住建部门要对照排查整治要点(见附件1)对本行业、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拉网式、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工程项目,要按照“零容忍、严处罚”的要求,实施精准执法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维护好“七·一”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稳定形势。

二、开展专委会多部门联合督查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专委会有关工作部署开展联合督查。,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检查组要第一时间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切实发挥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各部门安全监管合力。

三、强化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管控

强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等重大民生工程项目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等沉降和位移监测,提高风险预警与处置效率,坚决杜绝群死群伤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狠抓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范

督促建筑施工各参建责任主体深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借助视频监控、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等“智慧工地”手段,深入整治“三违”现象,严密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加快推动建筑施工现场人员接种新冠疫苗,确保尽早实现应接尽接。高度关注天气变化,全力应对恶劣天气,做好应急值守和灾害应对工作。

五、结合检查深入开展安全宣讲

各成员单位、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检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讲,发放安全防范手册,宣贯“苏安码”、盘扣式钢管支架、各类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流程等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施工现场工人全员培训,组织竞猜竞答,普及安全知识。鼓励施工人员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人人管安全,安全为人人”的良好氛围。

请各成员单位、各地住建部门于6月24日、7月1日中午12点前报送“七一”节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周工作小结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至szzjzac@163.com,后续7至12月份结合安全监管月度统计表一并报送。

联系人:柳文斌;联系电话:65211507。

附件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要点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1.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施工企业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未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使用计划、使用要求。

2.施工单位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以包代管,安全投入不到位、防护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等必要投入和租赁缺乏安全保障的机械设备等情况。

3.监理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未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未配备使用监理记录仪,未对已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等情况。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

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实施。

2.基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基坑边沿排水沟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未采取支护措施;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基坑周边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未按照规定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钢管脚手架。未按要求对盘扣式钢管支架进行信息归集和检测,同一施工区域或单体混用多家企业盘扣构件;基础未按规范要求平整、夯实;立杆底部缺少底座和垫板;立杆、剪刀撑、斜撑、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等相应杆件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件设置数量、位置及其与建筑结构连接可靠性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钢管进入施工现场未进行抽样复试;悬挑式脚手架钢梁间距未按悬挑架体立杆纵距设置;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钢梁外端未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安装防倾覆、防坠落、同步升降控制安全装置或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固定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架体首次安装完毕及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或验收合格后未履行签字手续,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擅自使用;物料平台与架体有连接;安拆单位不具备安拆相应资质。

5.模板支撑体系。模板支撑系统与外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未设置扫地杆、(竖向/水平)剪刀撑、纵、横向水平杆;支架高度超过5m时,未按规定要求与建筑结构设置固结点;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大于规定值;立杆未采用对接连接。

6.高处作业吊篮。吊篮(安装/拆除)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锁超过有效标定期限;吊篮的上限位装置未安装或失灵;安全绳未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安装完成后未经验收合格即使用。

7.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1年)的防坠安全器未进行重新检测;未安装灵敏有效安全装置和限位装置;擅自在施工升降机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附着装置;附着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投入使用;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即使用。

8.塔式起重机。未安装灵敏有效的安全装置;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安拆作业前未按要求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定期(1年)检验检测合格继续使用;擅自在塔式起重机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附着装置和标准节;附着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9.临时用电。施工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方式;电缆沿地面明敷;配电系统未按“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设置;开关箱设置不符合临时用电规范要求。

10.卸料平台。外侧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完全封闭;卸料平台所载荷未能有效地传递到主体结构上;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独立设置;落地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刚性连接;落地式操作平台立杆下部未设置底座、垫板,缺少纵横向扫地杆、剪刀撑、斜撑。

11.高处作业。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的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井内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护措施;悬空作业未配置登高、防坠落设施。

12.其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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