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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21/6/23 9:10:24 点击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

明建〔2021〕1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严格落实首要责任。

  (一)规范招标条件要约。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确需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资格条件、设置额外加分项目等,应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并符合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规定。

  (二)实施履约评价。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季度履约评价和竣工验收后的履约总评价。履约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廉政情况等(附件1)。

  招标人应健全完善内控机制,评价资料作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的重要材料,季度履约评价应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履约总评价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完成,并存档备查。

  (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评价”,各县(市、区)住建局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入场代理行为作出的通报文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二、加强标后管理

  (一)加强人员管理。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合同约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中标单位职工,须提供6个月社保缴费凭证,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1.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3.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4.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5.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6.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投标且在两个以上项目中标的;

  7.死亡的。    

  因前款第1项至第5项原因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自备案更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地区其他项目投标。

  (二)加强现场考勤。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最少到岗时间(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和奖罚标准,并依托福建省劳务实名制平台实行实名制管理并考勤。管理人员每月到岗时间应不少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天数。各县(市、区)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机构在现场检查时对施工现场人员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对考勤存在问题的各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记分。

  三、严格执法检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应结合日常建筑市场检查加大工程标后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情况;施工单位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施工单位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工程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等。在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存在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应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立案查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四、探索“评定分离”

  (一)试行“评定分离”。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试行“评定分离”办法,招标人应在标前科学制定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事前公布的定标办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二)试行“评定分离”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附件2)及项目自身特点依法开展招标活动。

  附件:1.履约评价表

  2.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

  3.定标表格文本(样式)

  4.定标因素

  5.定标因素设置原则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国资委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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