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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积分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作者: 发布于:2021/11/11 8:52:00 点击量: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开展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全国消防技术服务积分信用管理工作,依托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建立消防技术服务积分信用平台(以下简称“积分信用平台”),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公布积分信用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五条 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信息共享,坚持警示与教育、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信用管理 

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积分信用管理包括诚信档案管理、信用记分管理,两者之间相互对应。

第七条 诚信档案,是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和执业行为的总体评价,依据其记分情况进行划分,包括守信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失信黑名单、终身市场禁入名单。

第八条 信用记分管理,是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和执业行为的指标量化,信用记分的衡量采取加减分制,依据法律法规设置和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分值,综合计算出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积分。 

第九条 积分信用管理分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和从业人员个人积分两种。同一违法行为可以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分别计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积分信用管理同时执行。

第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和使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积分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信用采用百分制,分值由初始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初始分默认为100分,积分实行动态管理。 

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在120分以上;

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100—120分;

B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80-99分;

C级为一般失信级别,分值在60-79分;

D级为严重失信级别,分值在40-59分;

E级为永久失信级别,分值在40分以下。

第十二条 积分信用管理周期:除评定为E级的,属于市场禁入机构和人员的,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永久公开,其余等级的积分信用管理周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积分信用等级与诚信档案的对应关系:凡评定为AA级、A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列入守信名单;凡评定为B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凡评定为C级、D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列入失信黑名单;凡评定为E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列入终身市场禁入名单。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对象列入本办法规定的终身市场禁入名单相关情况在积分信用平台永久公开。

守信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公开的起始时间为列入相应名单的时间。 

第四章  积分标准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20分: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

(三)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无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

(五)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

(六)存在恶意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从业行为的,或者其从业行为被社会单位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10分: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四)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五)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5分: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七)机构从业条件及其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基本情况未按照规定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

(八)未按照规定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生成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的;

(九)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20分:

(一)聘用单位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三)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六)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六)存在恶意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从业行为的,或者其从业行为被社会单位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九条  执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10分:

(一)在聘用单位出具的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

(三)经维护保养后的建筑消防设施、或经消防安全评估后的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第二十条  执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5分:

(一)未通过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的;

(四)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2分;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每多聘请1名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加1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等活动,每次分别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2分和1分;参与公益性检查或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并获得省级荣誉表彰,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5分;获得部级以上荣誉表彰,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10分。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编写地方消防技术标准,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5分;参与编写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10分。

第二十四条 同一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减分。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同一违法行为应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分别减分。

第二十五条 信用管理对象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未发生变化的,信用平台按照同一信用管理对象继续累计记分。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的,失信行为记分决定进行相应撤销、变更。 

第五章 信用修复办法 

第二十七条 积分信用管理对象在积分信用管理周期内,完成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主动修复。

第二十八条 积分信用管理对象申请主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修复,应在机构和人员完成整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扣分满1年后,方可提出修复申请。每次只能申请上调一个等级,不得越级申请调整。

第三十条 被处以责令停业的机构或吊销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按照三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列入终身市场禁入名单,不予修复。

第三十一条 积分信用管理对象申请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失信行为主体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答复意见,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修复审批表》(附件1)和《同意/不同意修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修复回复单》(附件2)。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修复的,应在向失信行为主体答复的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记录,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第六章 记分管理与程序 

第三十三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记分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并将年度评定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管理情况公布起始时间为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记分决定的时间,市场禁入的人员,其诚信档案永久公开。

第三十五条 “积分信用平台”对积分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信用记分予以动态累计,并将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的,失信行为记分决定进行相应撤销、变更。

第三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技术服务积分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和积分信用等级应在相关网站平台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九条 信用管理对象受到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条 列入守信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消防救援机构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减少对其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四十一条 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信用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消防救援机构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提高对其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四十二条 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不得参与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专家库等,三年内不得列入守信名单。

第四十三条 列入终身市场禁入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将吊销从业人员资格证,终身不得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级。

第四十五条 有关从业人员包括但不局限于与存在违法行为的具体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关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操作人员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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