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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提升“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的指导意见》明确“城中村”租赁住房适用规范及消防设计验收要求

作者: 发布于:2022/10/24 8:37: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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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提升“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租赁住房的部署和要求,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有效提升“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立足 “城中村”房屋既有现状和实际使用状况,针对可租可用面积着力提升品质。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愿、企业运营、社会资本参与。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整租运营 “城中村”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形成“城中村”租赁房源品质提升特色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城中村”房源整租运营。一是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主成立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租赁房源;二是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入股的形式与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运营租赁房源;三是支持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将租赁房源委托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

  (二)品质化提升房屋范围

  具有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宅基地证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资料;以及在保证合法性基础上,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

  (三)品质化提升流程

  1.住房租赁企业实施“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含既有项目)前要制定品质化提升方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属地租赁住房情况对提升方案进行指导。

  2.新选定的住房品质化提升项目涉及房屋建筑工程的,应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符合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告知物业服务人。

  新选定村集体非居住存量房屋拟作租赁住房改建提升的,应当符合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

  3.品质化提升项目房屋投入使用前要确保安全,取得房屋安全可靠性材料。属集中式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的,取得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的消防竣工图纸及验收资料;属集中式住宅型租赁住房项目的,取得符合《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的消防竣工图纸及验收资料。

  4.已完成的既有项目应按前款规定取得相关材料。

  (四)提升安全措施和配套设施

  1.不属于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禁建区、生态控制线一级管制区内进行建设的情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建筑物功能置换、局部改造等措施,相对集中配置服务设施,妥善解决安全等问题。

  2.品质化提升相对集中的区域,有序推进“三线整治”和雨污分流,完善“城中村”污水管网建设。

  (五)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应确保租赁住房投入使用时符合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通道。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联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品质化提升项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三、支持政策

  (一)给予财政金融支持。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等中央、省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二)减轻企业运营负担。取得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品质化提升项目依规享受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依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加大公共服务支持。品质化提升后已形成相对统一管理模式的 “城中村”,可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人流规模按照规定优化设置公交站点;由城管部门协调提供垃圾转运站清运服务。住建、来穗、公安部门可以优先与开展“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项目的企业进行系统对接,优化房源发布等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既有项目进行梳理,同步加快新项目推进,建立工作台帐。指导有项目的街镇搭建好企业与村民、村集体沟通桥梁,吸引优质企业参与到“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项目中去,确保工作有序稳健推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租赁企业完成品质化提升方案的制订并做好相关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来穗、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指导意见。各区政府要抓好项目推进落实,精简审批环节,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办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及时办理小额工程录入手续,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对“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优质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着力引导“城中村”居民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密切关注群众反馈,及时回应。

  五、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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