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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型公共建筑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平急两用设计及改造技术指引之防火设计

作者: 发布于:2022/11/2 9:10:4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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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满足城镇能够快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提前储备能够快速响应及转换为临时医疗救治设施的建筑及相关建材,指导新建或改造过程中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竣工时预留到位,编制本指引。

1.0.2 具备平急两用功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应符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并满足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和环保评估等要求,且在应急征用期间不得兼作他用。

1.0.3 本指引仅适用于指导作为具备平急两用功能的大型公共建筑的新建或应急转换改造。

1.0.4 平急两用功能大型公共建筑的应急转换目标是收治已确诊传染病轻症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的临时医疗救治设施。对于应对非传染病的应急救治改造,可不遵守本指引中专门针对传染病疫情所提出的相关技术要点,可对已完成适用于传染病疫情的设计预案进行调整和选择性运用或重新进行改造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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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防火设计

11.1 基本原则

11.1.1 新建平急两用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应按平急两用功能中较高的级别确定,且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相应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要求设计。

11.1.2 平急转换设计时需绘制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组织平面图,以此作为设置疏散指示、组织引导的依据。

11.2 安全疏散

11.2.1 平急两用大型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 等相关要求:

1 每个区域应有两个以上的疏散方向。

2 区域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宜超过原有功能设计的疏散距离。

3 人员密度、疏散宽度不得超过原有功能设计的相关要求。

4 病区内主通道应保持畅通,临时诊疗设备设施的摆放不得影响疏散通行宽度。

11.2.2 既有建筑改造为临时医疗救治设施时,应尽量沿用原功能建筑平面安全疏散出口,改造涉及的区域在复原建筑使用功能后不得改变原消防疏散及设备设施的布置。

11.2.3 每个护理单元至少应有一条沿单元长边设置且宽度不小于 4m 的安全疏散通道;每个护理单元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直接通向安全疏散通道;病区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环通,并与病区的疏散出口连接。

11.2.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1h,疏散通道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

11.3 水消防技术要求

11.3.1 新建建筑的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考虑改造成应急医疗设施时的消防设计预案,并预留相应接口和改造安装条件。

11.3.2 既有建筑改造成应急医疗设施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消防给水系统,因病床或者房间间隔导致原消防给水系统不满足时,应增设消防设施。改造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后期拆除、恢复的便捷。

11.3.3 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11.3.4 建筑灭火器应按严重危险级场所配置。

11.3.5 贵重设备房、档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等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在每个防护区面积不大于 500m2,且容积不大于 1600m3时,宜采用预制式气体灭火装置。

11.4 电气消防技术要求

11.4.1 应结合应急医疗中心的隔断设置形式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接入既有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布线困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采用无线通信方案。

11.4.2 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开启设置在疏散通道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11.4.3 所有电气、智能化的电线电缆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消防负荷线缆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缆的选型及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11.4.4 电气、智能化线路穿越防火分区隔墙的缝隙及槽口、管口应采用不燃材料可靠密封。

11.5 防排烟技术要求

10.5.1 建筑改造前后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的要求。

11.6 其他防火要求

11.6.1 医用酒精、强氧化剂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限量存放在病区外的单独场所(房间),该场所(房间)宜直通室外。

11.6.2 医用气体存放间应直通室外。

11.6.3 储存医用氧气的供氧设备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11.6.4 临时医疗救治设施应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和强光手电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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